(2017)皖1125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秀军、宋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军,宋奇,王秀军,宋奇,王秀军,宋奇,王秀军,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军,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宋奇,男,199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奇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秀军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宋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454元或冻结、查封、扣留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