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兴伟与王长青、张荣彩、周广建、王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伟,王长青,张荣彩,周广建,王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48号原告:刘兴伟.被告:王长青被告:张荣彩。被告:周广建被告:王清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伟与被告王长青、张荣彩、周广建、王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王清玲系担保人之妻,起诉担保人配偶无法律依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清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清玲��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琦撤回对被告王清玲的起诉。审判长 高 祎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皓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