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兴伟与王长青、张荣彩、周广建、王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伟,王长青,张荣彩,周广建,王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48号原告:刘兴伟.被告:王长青被告:张荣彩。被告:周广建被告:王清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伟与被告王长青、张荣彩、周广建、王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王清玲系担保人之妻,起诉担保人配偶无法律依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清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清玲��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琦撤回对被告王清玲的起诉。审判长 高 祎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皓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