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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振西与被申请人马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振西,马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67号申请人付振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立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付振西与被申请人马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立芳名下坐落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北辰商场三楼(房产证号:丰房权证大阁字第136**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立芳名下坐落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北辰商场三楼(房产证号:丰房权证大阁字第136**号)予以保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