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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秀莲与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莲,张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2民初178号原告:黄秀莲,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钦州人,农民,现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扶,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霞,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钦州人,农民,现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黄秀莲与被告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艳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秀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支付借款利息11277元(其中:本金6万元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计利息7200元;本金4万元从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计利息4077元,从2016年12月31日起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4年5月18日、5月28日分二次借款4万元和2万元,双方约定该二笔借款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2014年7月24日第三次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于2015年4月10日一次性还清。上述三笔借款,原告均于借据签订当日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给付被告。现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原告也多次催讨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毫无还款的诚意。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黄秀莲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原件三份,证明被告张艳霞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2、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告张艳霞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黄秀莲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张艳霞未到庭应诉,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艳霞以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4年5月18日、5月28日分二次借款4万元和2万元,双方约定该二笔借款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2014年7月24日第三次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于2015年4月10日一次性还清。上述三笔借款,原告均于借据签订当日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给付被告。之后,被告逾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不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给付被告借款,其享有要求被告到期归还借款的权利,被告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未超过法定范围,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艳霞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秀莲借款1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6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计利息7200元;本金4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计利息4077元,二项共计息11277元。从2016年12月31日起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6元,由被告张艳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银行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钦州金桥支行;开户名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3×××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国利审 判 员  李作才人民陪审员  郭兴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中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