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792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孟某,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