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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792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孟某,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