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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358号原告:付某某,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相宏,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所生孩子随被告生活;3.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4.债务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彼此婚姻的不幸福促使双方组合家庭,于2008年9月5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09年12月12日生女孩陈某女,一直随被告生活。婚后实际共同生活当中方感觉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习性酗酒,酒后寻原告吵打,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11年8月原告外出务工,同时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讼要求离婚。被告陈某某未予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2.2011年1月24日欠条一份。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9月5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09年12月12日生女孩陈某女,2011年8月之后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本院认为,判决离婚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原系同学,后又相处一年后结婚,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所述的离婚原因存在,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离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应认定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确已���裂的程度,暂以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俊杰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梦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