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胜与蔡玉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蔡玉云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第1205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蔡玉云,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和,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与被告蔡玉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