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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胜与蔡玉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蔡玉云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第1205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蔡玉云,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和,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与被告蔡玉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