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莫慧文与范华明、陆林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慧文,范华明,陆林莉,吴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莫慧文,女,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范华明,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宏伟,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现安,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林莉,女,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天翔花园*幢***室。被执行人:吴玉平,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莫慧文、范华明与被执行人陆林莉、吴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园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林莉、吴玉平银行存款人民币7432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