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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1155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县分公司申请执行杨永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杨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负责人饶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杨永斌,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本院(2016)黔2725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永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永斌差欠申请执行人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428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0元,共计43260元;二、被执行人杨永斌自愿于2017年5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已给付),余款23260元自愿在2017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三、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期限清偿本案债务后,申请执行人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杨永斌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