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志卫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6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卫,男,1986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人王志卫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林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志卫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月27日被传唤),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飞、代理检察员周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王志卫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附近,与被害人李某因索要债务发生纠纷,被告人王志卫将被害人李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踹被害人李某的腰背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腰背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志卫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志卫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王志卫的行为亦表示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志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CT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马某、刘���、王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志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卫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卫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