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樊建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忠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建忠,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原厦门沃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建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5月3日,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3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慧莹、代理检察员李艺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6日9时许至15时许,被告人樊建忠受他人雇佣,驾驶闽D×××××号轿车在厦门市思明区多处地点使用“伪基站”设备向4857个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赌博网站”短信,造成上述用户网络中断时长在10秒至1分钟之间,共造成2947人次厦门移动用户通信受阻,影响正常通信中断累计16个小时。2015年11月26日15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湖滨东路口抓获被告人樊建忠,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天线、通讯发射器、逆变器、电线、银行卡、手机、插座、笔记本电脑。到案后,被告人樊建忠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宣读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证人代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天线、通讯发射器、逆变器、笔记本电脑等物,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证明、说明、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检验检测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樊建忠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9时许至15时许,被告人樊建忠受他人雇佣,驾驶闽D×××××号轿车在厦门市思明区多处地点使用“伪基站”设备向4857个手机用户发送“赌博网站”短信,造成上述用户网络中断时长在10秒至1分钟之间,共造成2947人次厦门移动用户通信受阻,影响正常通信中断累计16个小时。当日12时许,被告人樊建忠收到雇主支付佣金人民币300元。2015年11月26日15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湖滨东路口抓获被告人樊建忠,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天线2条、信号发射器1台、逆变器2个、电线2条、诺基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插座1个、联想牌(THINKPAD)笔记本电脑1台。到案后,被告人樊建忠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7年4月18日,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调查确认被告人樊建忠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车牌号为闽D×××××的小轿车系张某在2014年1月份放在其公司对外租赁的;2015年11月17日该车租赁给张中禄,四五天后,张归还了汽车,之后其又将车租赁给一名男子。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车牌号为闽D×××××的小轿车车主,该车自2014年1月放在车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3.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天线、通讯发射器、逆变器、电线、银行卡、手机、插座、笔记本电脑,证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樊建忠处扣缴作案工具品名、数量。4.提取笔录、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樊建忠与他人通过QQ交谈发送短信事宜。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樊建忠牡丹灵通卡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人民币300元。6.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证明张中禄于2015年11月17日向厦门车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闽D×××××汽车。7.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自送检联想笔记本电脑硬盘检测到发送短信内容、条数、发送时间等信息数据。8.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检验检测意见》,证明公安机关自樊建忠处扣缴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频率与厦门移动GSM基站下行信道频率相同,可以搜取设备附近不特定移动公司GSM用户手机信息,并向其发送配套连接笔记本电脑中事先编辑的短信内容。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补充说明,证明樊建忠使用的伪基站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户数、时长。10.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樊建忠具备社区矫正条件。11.被告人樊建忠的供述、辩解,证明其通过58同城网站发布应聘司机的简历,2015年11月23日,有一男子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并谈妥日薪人民币300元;11月25日,该男子让其驾车至水头,并教会其使用笔记本电脑和相关设备发送短信,同时告知其在车100米范围内的手机都可收到短信,如果发现软件发送计数上涨的快,让其开车在原地多逗留一会儿;次日9时20分许,其接到男子电话要求其上班,并按要求将车开出去,使用车载设备发送带有赌博内内容的短信,涉案车牌号为闽D×××××轿车是以其名义租赁的;中午12时30分许,其银行卡收到了工资人民币300元;当天中午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车上的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此外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诉讼文书证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建忠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站,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2947名移动用户通信累计中断16小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建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建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建忠系初犯,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樊建忠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另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建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天线2条、信号发射器1台、逆变器2个、电线2条、诺基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插座1个、联想牌(THINKPAD)笔记本电脑1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樊建忠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漳龙人民陪审员 邓玲玲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