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泽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4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泽华,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籍住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南坊268楼63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个体户。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泽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泽华饮酒后驾驶陕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沣惠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三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泽华血醇浓度为140.89mg/100ml。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泽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赵泽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赵泽华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泽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泽华饮酒后驾驶陕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沣惠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三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泽华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40.89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泽华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泽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泽华认罪态度好,且经司法行政机构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泽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蕾打印:相丽华校对:雷蕾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