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光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62号被申请执行人胡光辉,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胡光辉罚金一案,(2014)卢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光辉按照判决内容将罚金部分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