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78号申请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乙、刘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某,刘某甲,刘乙,刘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刘乙,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系被执行人刘某甲之子。被执行人刘丙,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系被执行人刘某甲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乙、刘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甲、刘乙、刘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乙、刘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乙自愿向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5万元,此款于2017年6月15前给付1万元,下余4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