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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徐润萍、杜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徐润萍,杜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号3幢。负责人周建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红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润萍,女,汉族,1970年7月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杜雪松,男,汉族,1968年12生,,系徐润萍之夫,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润萍、杜雪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商初字第0013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