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占东、王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第2736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职员。被告张某,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荀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