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玮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玮伟,女,1997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野县纺织路物价局对面(户籍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三河村2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玮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玮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7时58分,被告人王玮伟窜至新野县盛德美超市负一楼手机专柜,将柜台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玮伟窜至新野县文化广场一VIVO手机专卖店,将其盗窃的金色苹果6SPLUS手机卖给该手机店的老板王某3,并趁机将该手机店内的一部金色OPPOR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SPLUS手机价值4300元、OPPOR9手机价值2170元。案发后,该两部手机均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玮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玮伟的供述,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人王某1、岳某1、岳某2、王某2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玮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取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玮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