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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永兵与陈晓浩、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兵,陈晓浩,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兵,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浩,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永兵与陈晓浩、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晓浩、李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永兵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441元,总计307191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晓浩在安泽县交警队上班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工资账号:x、李红霞在安泽县司法局上班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工资账号:x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二被执行人陈晓浩、李红霞工资收入3071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亚琪书 记 员 张 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