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河北雨奇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河北雨奇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民终2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319Y。法定代表人:田军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雨奇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大合庄东方大厦商务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92099821H。法定代表人:蒋玉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庆成,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雨奇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案涉塔吊并非遗失而是被第三人提存,并提交(2013)青证经字第21号公证书,应核实塔吊现存在状况。如案涉塔吊被提存,应根据双方实际租赁情况,核实租赁时间及租金数额。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