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与广州市克来斯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广州市克来斯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574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905室。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克来斯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鳌头镇西湖村106国道旁(自编3号)。法定代表人:范志锋。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克来斯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