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万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福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937号原告成都万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钟香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攀,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福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限额230408元冻结被告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账号)。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福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账号)予以冻结,限额2304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官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