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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秀梅与被执行人李建文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梅,李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秀梅,女,193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文,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秀梅与被执行人李建文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文银行存款49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