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秀梅与被执行人李建文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梅,李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秀梅,女,193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文,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秀梅与被执行人李建文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文银行存款49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