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汪学全与吕中富、谢纯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全,吕中富,谢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汪学全,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吕中富,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富棉织厂厂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谢纯芳,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汪学全与吕中富、谢纯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无车辆,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吕中富、谢纯芳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学全款项14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49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