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臣与被执行人墨汉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臣,墨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王臣,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墨汉全,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臣与被执行人墨汉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墨汉全欠原告王臣购房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墨汉全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给付原告利息,利随本清;被告墨汉全自愿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逐一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6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振瑞执行员 张鹏飞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