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国网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与张家界分水岭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张家界分水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国网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汪家坪居委会99号。主要负责人:胡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祚,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29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界分水岭煤矿,住所地张家界市桑植县瑞塔铺镇。法定代表人:王祥顺,该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与张家界分水岭煤矿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网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22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代 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