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丹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华丰园小区。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中段南侧15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从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21333.5元(含执行费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95.1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