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晓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晓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061号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大门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晓沅,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晓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碧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