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卫生与刘显龙、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生,刘显龙,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26号原告:许卫生,男,194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万彩娥、郭成海,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龙,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333号613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原告许卫生诉被告刘显龙、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卫生撤回对被告刘显龙、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卫生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