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辉、黄富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黄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黄富才,男,194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李辉申请执行黄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富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辉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富才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一家三口人目前居住于1995年建成的单位宿舍,居住面积68.07平方米,系唯一住宅,另外被执行人黄富才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富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富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蔡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