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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无锡双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腾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彭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双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腾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彭旭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241号原告:无锡双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陡门村,组织机构代码55807907-X。法定代表人:秦金。委托代理人:王勤根,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腾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聊城市临清市老赵庄镇南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593550074A。法定代表人:彭旭生。被告:彭旭生,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双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腾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彭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双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双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原告无锡双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