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王怀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王怀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刘集乡凤城大道西段北侧金地华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89773854K。负责人:李多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友,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怀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怀友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怀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怀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王怀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晨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继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