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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74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汪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