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赖锦照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锦照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91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锦照,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下金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文统,中共党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小伟,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锦照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顺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锦照及其辩护人张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锦照从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在担任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下金村文统期间,伙同金砂乡下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金砂乡下金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赖某1、金砂乡下金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赖某2(均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村两委成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工程项目的方式,共同侵占金砂乡下金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16325元,其中被告人赖锦照个人分得21325元。1、2013年下半年,金砂乡下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1与时任文统的被告人赖锦照、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赖某1、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赖某2商议,冒用已经由龙岩市烟草公司永定分公司出资建设完工的金砂乡下金村岗下水渠烟基工程,通过伪造工程预结算材料的方式以支付“下金村岗下水渠工程款”的名义,套取永定区财政局奖补给该村的“一事一议”集体资金64060元用于年底村务开支。2014年1月份套取钱款后,由被告人赖锦照支付该村2013年度的部分违规接待费用后,张某1与被告人赖锦照商议将剩余的41000元私分,决定张某1分20000元,赖某1、赖某2各分5000元,其余11000元归被告人赖锦照。张某1当场分得20000元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赖锦照负责向其余相关人员分发。2、2014年下半年,张某1与被告人赖锦照、赖某1再次商议套取该村集体资金用于年底村务开支��后分别以虚构的“铺设玉石原机砖厂至岗头段路基工程”和“下金村玉石片、金南片、罗陂、石陂河道清理工程”两个项目名义,各套取下金村集体资金68580元和36886元。2015年2月份套取钱款后,由被告人赖锦照支付该村2014年度的部分违规接待费用后,张某1与被告人赖锦照商议,除预留“三八妇女节”活动经费2400元之外,剩余43200元由三人私分,决定张某1分28000元、赖锦照分8200元、赖某2分7000元。张某1当场分得28000元后,赖某1名下7000元由被告人赖锦照负责分发。3、2014年10月份,张某1得知郑某承建了金砂乡下金村土地整理的项目后,与被告人赖锦照商议,以虚构的“罗陂桥土地平整征地和青苗补偿”项目名义,套取出该村集体资金32125元。套取钱款后,张某1与被告人赖锦照将其中的30000元作为二人合伙投资郑某承建的下金村土地整理项目的入股金,剩余2125元由被告人赖锦照占有,其中2000元当作张某1归还被告人赖锦照的欠款。2015年5月,张某1得知有人向永定区纪委举报下金村岗下水渠一事一议项目、罗陂桥土地平整征地和青苗补偿项目作假的情况后分别于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向永定区金砂乡下金村民委员会退回岗下水渠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30000元及2014年罗陂桥土地平整征地和青苗补偿款32125元。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赖锦照接到永定区金砂乡纪委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在金砂乡纪委办公室被永定区纪委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赖锦照的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54200元。另查明,被告人赖锦照从2012年8月到2015年8月,担任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下金村文统,2015年8月起担任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下金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文统。上述事实,被告人赖锦照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赖锦照、同案人张某1、赖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赖某2、邱某、张某1、张某2、郑某、赖某1、赖某2、张某3、江某、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范某、张某9、张某10、张某11、张某12、卢某等人的证言,永定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及村账委托代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下金村岗下水渠工程”、“铺设玉石原机砖厂至岗头段路基工程”、“下金村玉石片、金南片、罗陂、石陂河道清理工程”、“罗陂桥土地平整征地和青苗补偿”等四个项目的伪造材料、工程款拨付凭证,“秀溪道路拓宽和玉石灌溉工程”项目材料,永定区金沙乡下金村岗下水渠烟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示、施工对比图、竣工图、烟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现场记录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付款审批单(申请单)、结算审核书,被告人赖锦照制作的下金村2013年终付款明细,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出具的到案经过,永定区纪委关于移送涉嫌犯罪问题的函、到案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被告人赖锦照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锦照伙同他人利用担任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下金村村两委成员的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16325元,个人分得213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赖锦照虽经乡纪委通知后到金砂乡纪委办公室,但因通知时并未告知其具体事宜,后在该处被永定区纪委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自身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成立自首,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赖锦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锦照与张应兰已退回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锦照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锦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赖锦照退回的职务侵占的赃款54200元返还给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下金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秀人民陪审员 廖东林人民陪审员 温大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冬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