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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97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礼杰、夏媛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礼杰,夏媛媛,杨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许礼杰,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5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4********11,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夏媛媛,女,1990年2月8日出生,2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4********4X,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基伟,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3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4********94,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媛媛、杨基伟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许礼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夏媛媛、杨基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835元或冻结、查封、扣留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