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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145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14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新店村。法定代表人:韩永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17号6层(640室)。法定代表人:董德俊。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173000元;二、被告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3092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048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4998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99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原注册经营地址,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12022.70元(未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