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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建民与张坤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民,张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3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民,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苏州市吴中区人,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纪慧,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铭,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坤福,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苏州市相城区人,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周建民与张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本院目前无法查知被执行人张坤福具体住所地。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于2007年的奇瑞牌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本院无法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为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被××人户籍地××相城区阳澄××戴娄村调查其财产情况,该村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以前是泥水匠,后来去开出租车了,有好几年没有看见人了。被执行人家庭宅基地房屋其父母在居住,目前不涉及拆迁。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被执行人张坤福是本院(2016)苏0507执1192号、(2016)苏0507执1823号、(2016)苏0507执366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目前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