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边琳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佳泰房产信息服务部、李赫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琳,李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琳,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四平,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长胜芒果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南街175号4门。经营者:战晓峰,男,1989年3月13日,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赫男,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边琳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佳泰房产信息服务部、李赫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闻天主审、代理审判员吕长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问题。本案中,就沈阳市和平区佳泰房产信息服务部是否如实向边琳陈述房屋产权状况一节,因边琳提供了其与沈阳市和平区佳泰房产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的录音,该录音中沈阳市和平区佳泰房产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称业主跟其反应产权为70年,可以认定沈阳市和平区佳泰房产信息服务部并未完全如实告知涉案房屋情况,其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原审法院就居间费应否返还应正确认定。就李赫男是否应返还定金,原审法院应结合本案证据,正确下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边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桂 芸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