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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雯与孙凡相邻关系纠纷2016民初543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雯,孙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5439号原告:孙雯,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凡,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富,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肯真,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雯诉被告孙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被告孙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做好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号小城花园A房厨房入口处渗漏漏水部位的防水,并向我赔礼道歉;2、被告向我赔偿房屋维修、财产损失费15089.33元,租金损失2500元;3、被告向我赔偿误工损失费3000元;4、被告向我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1998年向单位购买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238号小城花园*B房,并于1998年入住,于2012年二次装修该房屋。2015年3月,因家庭原因外出。2016年4月3日,我从外地回家发现屋内墙面浸水发霉,天花板墙面脱落,壁柜等家具损坏,疑似楼上A房漏水。我即劝阻楼上住户用水防止损失扩大,并向物业反映情况,因此了解到楼上房屋于2015年进行了二次装修。A房是被告所有,我从物业处了解到被告联系方式后于2016年4月5日与被告打电话沟通此事,但被告完全不顾及邻里感受,不予配合。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孙凡辩称,本案侵权发生的因果关系不明,且我一直在配合原告处理其房屋渗水问题,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主张的侵权损害超出了恢复房屋受损之前状态的限额。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仅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不适用本案纠纷,也无事实依据。原告一直在使用或出租涉案房屋,不存在租金损失。原告现已退休,不存在误工事实。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238号小城花园*栋B号(以下代称*B房)的使用人,被告是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238号小城花园*栋A号(以下代称*A房)的使用人。前述*B房和*A房分别由原告和被告向广州市天河珠江综合服务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所购得,原、被告的房屋上下楼相邻。原告称于1998年入住*B房,2012年进行二次装修,居住至2015年2月,于2015年3月因家庭原因外出,后于2016年4月回来时发现*B房入门处墙壁大面积浸水、发霉,天花板抹灰层脱落,当时与被告就此协商未达成一致。被告称于2000年入住*A房,于2014年8、9月进行了二次装修,被告在重新装修过程中拆除了厨房的隔墙,将原间隔厨房改成了开放式厨房。原告于2016年4月回来时发现其居住的B房入门处的天花、墙面出现大面积的渗水、发霉现象。后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渗水事宜未果。双方表示*B房、*A房均为工作单位集资建房,故未办理不动产权手续。因双方对*B房入门处天花、墙面渗水、发霉的原因争议较大,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B房渗水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终结,该司出具《小城花园*B房墙壁、天花渗水和天花板脱落原因检测鉴定报告》(编号:GZZH-2017-0022),载明*B房渗漏水原因:由于*A房厨房楼地面未作防水层,且厨房洗菜盆排水管与排水立管对接处未进行接口封闭处理,导致洗菜盆大量排水时水沿未封闭接口溢出到楼面板上并沿楼面构造层缝隙深入楼面结构层,再沿混凝土楼板向下渗漏,导致*B房墙壁、天花出现渗漏水;*B房客厅天花板抹灰层剥落的原因:天花板抹灰层主要材料为黄泥砂浆,由于该类砂浆强度不足、和易性差、局部抹灰层与楼板基底粘结不牢固,且最大抹灰层厚度达到25mm,在使用时间较长时,抹灰层容易出现空鼓,是导致抹灰层剥落的主要原因。但不排除后期楼地面施工产生的振动影响,使抹灰层与楼板基底之间出现空隙,导致抹灰层剥落。处理意见:1、铲除*A房厨房区域板面装饰面层,重做防水和装饰面层;2、对厨房的洗菜盆的排水措施重新进行设计和施工;3、对*B房墙体和天花板渗水及天花板抹灰层剥落位置进行维修处理。该次鉴定费用为18000元。针对鉴定结果,原告认为*B房天花板抹灰层剥落的原因为被告施工导致,不认可关于抹灰层材料本身问题的结论。被告认为*B天花板抹灰层剥落原因也有材料本身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己方,且该项鉴定不在渗水原因范围内,不同意支付相应鉴定费用。庭审中,原告表示因*A房尚未做好防水面层,故*B房受损部位尚未实际修复。被告同意对*A房厨房渗漏水区域重做防水和装饰面层,同意修复*B房因渗水受损的墙体、天花板等。原告表示因本案诉讼期间耽误自身工作产生误工费,被告不同意支付该费用。原告表示原计划于2016年4月将*B房出租,但当时因为房屋渗水未顺利出租,直到2016年5月才降价到2500元/月将房屋顺利出租,期间产生一个月的租金损失3000元。被告表示*B房原为空置,不存在租金损失问题。另,双方曾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共同委托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B房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原告为此预付了鉴定人工费500元。而该次鉴定未形成最后结果,双方均表示是因为对方不配合鉴定公司而无法形成鉴定方案。以上事实,有购房协议书、物业证明、短信、照片、视频、报警回执、报价书、证明、鉴定报告、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经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B房屋渗水的原因在于*A房厨房地面未作防水层,日常用水渗入所致。该鉴定报告为专业鉴定结果,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通过单位集资购买了*A房,在享有该房屋权益的同时,负有保证其使用房屋不对相邻各方造成妨害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对*A房厨房渗水部位做好防水措施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尚未对*B房渗水损坏部分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未实际产生,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维修费用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既已同意对原告房屋渗水受损部位进行维修,有益于解决纠纷、维护邻里和睦,而根据鉴定报告*B房天花抹灰层剥落的原因虽有材料自身问题,但不能排除地面施工装修震动原因,且楼地面震动是导致抹灰层剥落的唯一外因,即为被告责任。故被告对*B房的修复范围应包括因渗水发霉的墙面、天花板、壁柜等,也包括天花板剥落的抹灰层。修复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关于鉴定费用,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未形成最终结果,而原告为此预支了费用,现有证据无法显示是当事人其中一方的原因导致该次鉴定未形成最后结果,故原告为此支付的500元也应划入本案鉴定费用之中。对于本院依申请委托的鉴定,被告抗辩因未同意对抹灰层剥落问题进行鉴定,故不支付抹灰层相关的鉴定费用。抹灰层剥落亦属于本案相邻关系纠纷范围之内,仅需当事人其中一方申请即可委托鉴定,被告的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两次鉴定费用合计18500元,依据双方责任归属进行分配。*B房因*A房渗水受损,而原告的人身权益并不因此遭受侵害,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原告因房屋渗水或者提起本案诉讼产生了误工损失,且依据一般常理房屋渗水并不会导致使用人无法正常工作,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述于2016年4月就*B房对外招租,而次月即已出租,期间一个月租金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租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孙凡重做广州市同和街云翔路238号小城花园*A房厨房区域防水层。并于重做完成五日内,修复广州市同和街云翔路238号小城花园*B房因渗水受损的墙面、天花板、壁柜及天花板剥落的抹灰层。上述重做及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二、驳回原告孙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3元,由原告孙雯负担273元,由被告孙凡负担100元。本案鉴定费18500元,由被告孙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向军人民陪审员  付银霞人民陪审员  张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