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建会与吴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会,吴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徐建会,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吴海勇,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徐建会与吴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