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执8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传胜、何孝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传胜,何孝玲,唐兴,王玉萍,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朱帮国,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822号之四申申请执行人:吴品华,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青阳路城北花园C4栋1单元205室。身份证号码320625196207140273。被执行人:唐传胜,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被执行人:何孝玲,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被执行人:唐兴,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王玉萍,女,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069250-0。法定代表人:唐传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帮国,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大道378号香港城17楼。组织机构代码70503148-0。法定代表人:朱帮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品华与被执行人唐传胜、何孝玲、唐兴、王玉萍、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朱帮国、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兴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啤酒厂东侧河滨花园18幢105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