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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海吉与钟琦、李冬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吉,钟琦,李冬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560号原告:王海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被告:钟琦。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宁、赵辉。被告:李冬冰。王海吉与钟琦、李冬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王海吉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人民陪审员 田玉新人民陪审员 赵   海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