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海吉与钟琦、李冬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吉,钟琦,李冬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560号原告:王海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被告:钟琦。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宁、赵辉。被告:李冬冰。王海吉与钟琦、李冬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王海吉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人民陪审员 田玉新人民陪审员 赵 海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