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玉聪与叶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聪,叶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39号原告:杨玉聪,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金宝,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杨玉聪与被告叶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玉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玉聪以主体不适格,需另行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杨玉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