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晓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倩、李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晓东,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晓东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82069.71元、利息4013.84元、滞纳金5522.74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1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平安银行广东省分行等各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04执11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丘颂文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光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