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晓林与陈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林,陈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5548号原告:张晓林,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姜毅国,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林军,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张晓林与被告陈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货款3923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林军因需向原告张晓林购买水带。2016年2月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232元,由被告在账目上签字确认。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林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晓林货款39232元及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被告陈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