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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黄金兵、李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黄金兵,李雪群,张起树,苏良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5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八二五大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6510932G。主要负责人:刘雪梅,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益,男,该行职员。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凤霞,女,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黄金兵,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雪群,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黄金兵配偶。被告:张起树,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苏良春,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下称邮储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黄金兵、李雪群、张起树、苏良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仙游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益、被告黄金兵、李雪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起树、苏良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仙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黄金兵、李雪群偿还邮储仙游县支行借款本金50221.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办法: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决张起树、苏良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决黄金兵、李雪群、张起树、苏良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金兵与李雪群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6日,邮储仙游县支行与黄金兵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邮储仙游县支行授信给黄金兵借款额度10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三年,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额度存续期内前二年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一年,额度项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利率及还款方式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邮储仙游县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等内容。李雪群作为黄金兵配偶在合同上签字按指纹。同日,邮储仙游县支行与张起树、苏良春分别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张起树、苏良春自愿为黄金兵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款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黄金兵于2016年2月19日向邮储仙游县支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19日,年利率为12%,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借款前十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后,黄金兵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于2017年1月19日起开始拖欠贷款本息,尚欠本金50221.33元、截至2017年4月5日的利息1509.52元及自2017年4月6日起以本金50221.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利息。因索款无着,邮储仙游县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结婚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还款明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邮储仙游县支行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黄金兵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向邮储仙游县支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债务系在黄金兵与李雪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李雪群应负共同偿还责任。张起树、苏良春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邮储仙游县支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张起树、苏良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金兵、李雪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50221.3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计至2017年4月5日的利息为1509.52元,自2017年4月6日起的利息以本金50221.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本款之日止);二、张起树、苏良春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计546.5元,由黄金兵、李雪群、张起树、苏良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蓉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