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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守义申请执行桥头乡为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守义,桥头乡为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何守义,男,1946年1月16日生,住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宏,男,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何守义之子。被执行人:桥头乡为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兴安,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守义与被执行人桥头乡为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桥头乡为头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自动将申请执行人何守义申请执行的3000元钱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2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赴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