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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8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XX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XX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7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许雪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婧。被告:XX云,男,汉族,1964年9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被告XX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