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涵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宛平艺苑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涵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市宛平艺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涵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10幢104室。法定代表人:曾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宛平艺苑,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鸣,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涵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5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故本案纠纷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宛平剧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