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任某1与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282号原告:任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7)皖1204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