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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林业局与孟令昌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林业局,孟令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2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陈志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谭爽,梨树县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刚,梨树县林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孟令昌,男,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林业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林罚决字【2016B】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梨树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谭爽、张晓刚,孟令昌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经过梨树县森林公安大队调查,孟令昌于2015年6月15日至今,在梨树县喇嘛甸镇王家园子村四社粮库道南(原王家园子村村部)开发建楼,私自扩大建楼面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占用集体防护林林地面积284.9平方米。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梨树县林业局作出:一是责令限期于2017年1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二是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4273.5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孟令昌在法定期限内即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催告程序后,梨树县林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林罚决字【2016B】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受理报警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案件证人权利告知书、询问证人笔录(王彦)、林业行政案件证人权利告知书、询问证人笔录(于洋)、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当事人笔录(孟令昌)、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其他证书、技术鉴定呈批表、鉴定聘请书、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罚没款收据、催告书、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卷宗移交登记表。被执行人辩称,建楼的位置没占林地,楼前面堆料的地方占了林地。罚款已经交了,手续正在办理中。被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经过村、镇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开工申请表、王桂荣的房屋产权证、王桂荣及韩志春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手续在办理中,是买的土地,不是林地。经审查查明,梨树县林业局于2016年8月9日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技术鉴定,送达告知书等程序,认定孟令昌于2015年6月15日至今,在梨树县喇嘛甸镇王家园子村四社粮库道南(原王家园子村村部)开发建楼,私自扩大建楼面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占用集体防护林林地面积284.9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梨树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8月20日对孟令昌作出梨林罚决字【2016B】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责令限期于2017年1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二是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4273.50元的行政处罚。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及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孟令昌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一款,梨树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对孟令昌作出梨林罚决字【2016B】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已自动缴纳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该项处罚已无需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三款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梨树县林业局作出的梨林罚决字【2016B】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恢复林地原状。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艳萍人民陪审员  刘洋洋人民陪审员  栾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百度搜索“”